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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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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2-1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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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杭州拟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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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在杭州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听证,7月16日截止。按照征求意见稿,不同供地方式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收费方式也不同。

 

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供地管理,促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58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工作。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选址论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供地方式
  1、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按照政府定价执行,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社会力量(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
  3、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属于出让土地的,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属于划拨土地的,停车收费按照政府定价执行的,可以保留划拨,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的,可以按年收取土地年收益,但不得转让、抵押;因地块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简化审批流程
  1、划拨公共停车场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3)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4)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申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共停车场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审查后向做地主体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2)规划部门向做地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及附图。
  (3)国土部门根据地块使用条件合理确定出让起价,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告出让。建设单位竞得土地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5)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6)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协议出让公共停车场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3)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规划条件及附图。
  (4)国土部门委托地价评估,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主流媒体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2)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审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


  四、强化政策扶持
  1、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地价修正。
  2、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单建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项目,以及划拨方式供地的单建公共停车场(库)和协议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出让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分割转让;划拨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整体转让,转让后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由受让人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4、划拨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可以采取BOT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承接主体,由划拨用地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相关工作。
  5、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同时根据省市政府年度目标,结合规划布点确需新增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6、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实行“净地”供应,由各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政府机构负责做地,具备净地条件后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供地。


  五、严格行业监管
  1、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公共停车场(库)指导名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备选建设单位,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实行资格准入管理。
  2、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审批、建设、运营等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和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骗取审批、擅自挪用、变相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属于骗取审批的,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注销审批文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建(构)筑物等设施。经查实属于擅自挪用或变相开发的,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建(构)筑物等设施。
  3、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参与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的单位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限制执业并进行项目清退。
  4、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房管、交警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管理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协助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1、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五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
  2、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逾期未供地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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